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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统治权内化为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行政权、统帅权和帝国宪法的框架便已经搭建起来,争执的焦点从权力的分配转到了权力行使与相互制衡的细节上来。
五权虽然并存,但总有一马当先之权,依照西洋宪政惯例,有行政主导与议会主导之分野,譬如英国就是议会主导,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导。主导权掌握在谁手中,那一部分的权力相对就要大一些,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坏的,但就如下围棋一般,官子阶段仍然大有便宜。
众人静下心,继续聆听条文这是对君上大权的深化与细化:
第十条、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,命其颁布、修改及执行。
第十一条、皇帝召集帝国国会,其开会、闭会、休会及解散,皆由皇帝之命行之。
第十二条、帝国国会闭会期间,皇帝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,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会议决,若不得追认,则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。
第十三条、皇帝有权发布敕令或使政府发布有关命令,但不得违反本宪法与法律。
第十四条、皇帝规定政府官制及官员俸禄。
第十五条、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员,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,须依其规定。
第十六条、皇帝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。
第十七条、皇帝代表帝国对外宣战、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,但经帝国国会明确议决反对者除外。
第十八条、皇帝宣告戒严。其程序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定之。
第十九条、皇帝代表帝国授与爵位、勋章及其他荣典。
第二十条、皇帝代表帝国发布大赦令、特赦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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